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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園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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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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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家頒發的《社會團體登記管事條例》和國家教委發布的《高等學校秩序管理若干規定》,結合我校的實際,特制定本規定。 一、學生社團是學生自愿組織的有利于學生全面、健康發展的群眾性團體。凡在校學生均可申請加入學生社團。 二、學校團委負責社團的具體管理、監督和指導。學校社團組織的成立,社團組織活動計劃的制定及出版物的出版都要經團委批準同意,然后報校綜合辦公室備案。 三、學生成立社團,必須提出、闡明社團的宗旨、章程、活動內容、組織機構、活動方式和成立的必要性和書面申請,并領取《學生社團登記呈批表》,經批準方可開展活動。 1.學生成立全校性社團,由校團委批準,報校綜合辦公室備案。 2.學生成立跨校,跨地區社團,須由校團委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備案。 四、學校不準學生成立同鄉會一類的團體;禁止成立任何非法組織。 五、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有科學、文化、文藝、體育、娛樂等有益身心的活動。 六、學生社團在校內聘請的指導老師,必須由明確本社團宗旨,有能力指導本社團活動的優秀教師擔任。學生社團在校外聘請的指導教師,必須經指導教師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。 七、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、法律和校規、校紀允許的范圍內活動,學生社團不得開展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。學生社團開展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學習、生活及工作秩序,學生社團負責人對本社團活動全面負責。 八、學生社團邀請校內、外非社團人員參加本社團活動,須經校團委批準并告知邀請人所在單位,校內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,不得擅自到學生社團中進行社會、政治、學術等活動。 九、學生社團和個人未經校團委批準,不得擅自辦各種刊物,禁止出版非法刊物。 十、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,不得向其成員濫收費。團委負責監督指導學生社團經費的使用、設施的管理等。禁止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社團活動。 十一、在此《規定》公布前已成立的學生社團,須在統一規定的時間內重新辦理呈批、登記手續,否則學校不予承認,并禁止其開展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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